第三十四章:触发规则 首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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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四章:触发规则(4/6)

时安全,但很危险。我们让他保持一句话:只配合监管调取,不承认任何私自拷贝。我们也在推动监管出函,要求停止报复性排查。”

林昼回:“同时提醒他:不要在谈话里解释技术细节。解释细节会暴露他接触过什么。只说‘不知道’‘不清楚’‘按监管要求配合’。对方要他签字,就只签事实:参加谈话时间地点,不签任何‘承认泄密’字样。”

梁组长回:“已提醒。”

林昼坐在长椅上,手指不自觉攥紧。他第一次感到一种更真实的恐惧:不是对方的威胁电话,不是声明里的术语,而是一个普通员工可能被结构吞掉。结构吞人时没有声音,只有一张“情况说明”要你签。签了,人就没了。

他必须把匿名人从“个人泄密”叙事里拉出来,变成“监管协查协助者”。身份一换,刀就会迟钝。

他立刻联系接收医院法务,请他们以医院名义向监管提出“协助人员保护建议”:明确任何提供信息化外包资料的内部人员属于协查协助,不应遭受报复性调查;同时建议监管对原医院内部排查采取监督,避免毁损证据或恐吓证人。

法务答应:“我们会写得非常中性,但意思明确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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晚上七点零八,供应商的书面回函到了。

梁组长只发了一句:“他们拒绝提供触发规则摘要。”

林昼立刻回:“回函里理由是什么?”

梁组长发来截取的要点(脱敏):

*触发规则属于“核心算法与商业秘密”,公开将损害公司竞争力;

*系统具备自动化故障转移能力,操作符合合同约定;

*日志已提供现场查阅,进一步提供将增加安全风险;

*境外中继为全球加速基础设施,不记录中继细节;

*医院托管模式下授权边界已在合同中约定,可由医院说明。

林昼看完,嘴角反而有一丝冷意。拒绝回函看似强硬,其实露出了几个破绽:

1)他们把触发规则定义为“核心算法”,但监管要的是摘要,不是算法。拒绝摘要显得过度防御。

2)他们说“合同约定”,却把授权边界推给医院说明,试图切割责任。

3)他们说“不记录中继细节”,但既然中继是基础设施,至少应有基础设施层日志留存,否则何谈安全合规?

4)他们强调“安全风险”,却无法解释为何在关键时段回滚到v2.9并SUCCESS。

这些破绽不会立刻定罪,但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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